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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威诺企股励团队|股权并购三个阶段的风险把控
一、尽职调查阶段
 
        受让方律师在该阶段的主要职责是确认目标公司是否已经获得相应的许可、批准和登记;法律文件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须征得第三方同意的事项;是否有特殊的合同义务;合同权利是否得到法律保护;是否确定潜在的法律责任等。
        具体需要尽职调查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目标企业的主体合法,即目标企业依法成立,其成立文件、营业执照真实有效以及剩余年限,年检手续已经依法办理等。目标企业主体合法,以上信息均是股权并购行为合法有效的基本前提,也是尽职调查需要了解的基本事实。
        2.转让的股权合法和真实,了解目标企业对其所转让的股权或资产拥有的权利范围及限制。
        比如: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A公司100%股权以100万股权转让款转让予乙方。但事实上,A公司系甲方与丙方两位自然人股东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方只持有该公司60%股权。丙方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法院认定,乙方在完全可以通过查阅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或者登记的公司章程核实清楚A公司的股权结构的情况下未尽善良第三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因此,受让方需要就目标公司股权所属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以避免在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后,因出让方的无权处分行为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进而增加自己在投资中的商业风险。
        3.目标企业资产的合法性、真实性审查以及负债情况。
        如果受让方在股权变更手续办理完结后,才发现目标企业资产存在违法性,甚至出让方捏造存在资产的事实,则对于已经受让该不良资产的受让方而言,无疑是一大风险,且此种情况下,受让方也往往难以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
        4.与目标企业有关的合同内容,确定是否有特殊合同义务。
        5.目标企业内部的劳资关系。
        6.目标企业的投保情况。
        7.与目标企业有关的环境保护问题。
        8.目标企业的负债情况。 
        9.目标企业的生产经营现状。
        10.目标企业人员情况,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的人数、职位设置、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情况等。
        11.目标企业纳税情况。
        12.与目标企业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等。
二、合同签订、履行阶段
        该阶段法律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为股权并购协议效力的风险控制以及目标企业资产流失的风险控制。
        1.股权并购协议效力的风险控制。
        实践中,为了确保股权并购协议合法有效,受让方往往约定某些先决条件,即只有当这些条件成就后,并购协议才能生效的特定条件。先决条件条款是并购合同能够实际履行的前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并购所需要的各种行政审批。包括产业进入审批、反垄断审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转让的审批和其他的行政审批。
        如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制定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因此,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国有产权转让,该转让行为在程序上则存在瑕疵。
        (2)并购双方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并购协议。
        (3)受让方融资过程中需要的各种审批。
        (4)所有必要的税务许可。
        (5)第三方许可。比如目标企业的债权人、合作人、供应商、特许权许可方等。
        (6)签订主合同的同时,签订从合同。可以将反映股权并购双方真实意思的股权转让合同视为主合同,将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并更登记的简易版视为从合同,以此保证主合同的一致性。
        可见,只有在所有先决条件的条款都完备以后,目标企业才能进行股权的转让,因而先决条件的成立是一切并购活动进行的基础,同时也是并购活动顺利进行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