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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诺观点

盘点2017热点事件之“天津赵老太非法持枪案”
作者:赵维明   
指导:谭谈
        【案情回顾】:
        2017年1月26日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上诉一案,并依法当庭宣判。
        被告人赵春华于2016年12月27日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赵春华上诉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查明:2016年8月至10月间,赵春华在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海河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同年10月12日22时许,赵春华被公安机关巡查人员查获,当场收缴枪形物9支及配件等物。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9支枪形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考虑赵春华的各种情节,对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最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上诉人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庭审现场)
        大众点评】:
        Round 1:经常玩的玩具气枪原来是违禁枪支?
        依据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枪口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即为枪支,赵老太有6只气枪的枪口动能为2.17-3.14焦耳/平方厘米。早上出门摆了个射击摊,瞬间成了“非法持枪”的“犯罪分子”,全国上下一片哗然,细数从小到大躲过了多少次“犯罪”和“枪击”,更有网友调侃:“我昨天晚上放了个屁,会不会超过1.8焦耳,要不要去自首啊”。
        对,这一轮来自对标准的质疑,以及对法律普及的担忧。
        Round 2:有关各部门何在?
        赵老太于2016年的8月至10月,在李公祠大街海河亲水平台附近摆摊两个多月,是否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此摊位是赵春华花了两千元钱从其他人手里盘过来的。如果没有相关手续,那么是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但如果是有合法手续的,那么相关单位是否不作为?赵春华究竟是从哪里买到的相关涉案枪支,购买方式是否合法?以及生产该类枪支的厂家是否具有合法手续?
        这一轮问罪各部门,以及企业合法经营。
        Round 3:恶法亦法?Or,维护社会的人性善良。
        一个年过半百的离婚妇女,没有工作也没有住房,PS不懂法律,为了不给快结婚的女儿增加负担,每天不辞辛劳摆摊维持生计;一个挣扎在社会最底层,想要自食其力的本分公民。
        PK“恶法亦法”,即纵然法本身是恶的,也应尊重法律的裁决,牺牲一个赵春华,成全法律的尊严。
        当然中间还穿插一些法律公平,“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等。
        这一轮,法律尊严和中华名族伟大复兴之路。
 
        综上
       【威诺律见】:
        关于枪支认定以及鉴定报告的合法性。
        本案中,在认定“枪支”的标准上,《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此规定未包含可供执行的、具体的量化标准,需要由有权机关做出进一步规定。《枪支管理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据此,公安部作为枪支管理主管部门有权制定相关规定,本案鉴定所依据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均合法有效,应当适用。
关于鉴定报告的合法性。从鉴定机构资质来看,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规定,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各地可委托公安机关现有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开展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故本案鉴定机构具备相关鉴定资质。从鉴定方法来看,《枪支性能的检验方法》系公安部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综上,本案《枪支鉴定书》系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赵春华持有的枪形物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做出的结论,符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鉴定意见审查与认定的要求,且经法庭举证、质证,应依法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关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普法行动
        本案一审判决引起那么大的争议,我想是因为量刑过重,没有体现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的称之为罪刑均衡、罪行相应(相称)。最经典的表述为: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希望我国加强枪支、毒品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遵法、守法、学法、用法,减少因为法盲现象而导致的违法行为。
 
        注:本文编著于《我在威诺当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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