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深圳A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A服装公司)以服装服饰产品及服装原辅材料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为主业的股份有限公司,是X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于2000年5月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且被认定为 “国家免检产品”及“中国名牌产品”,多年来,A服装公司在研发、市场推广、广告等方面投入巨大财力物力,使得A服装公司的产品成为具有极高知名度的优秀民族品牌。2014年,A服装公司调查发现,深圳B服装销售公司(以下称B销售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大量销售侵犯A服装公司商标权的外套,吊牌及衣服内侧均明确标有X注册商标对应的图形,其价格低廉、做工粗糙、质量低劣,严重影响了A服装公司多年来树立起来的良好产品形象,给A服装公司这一优秀民族品牌造成了严重损失。故A服装公司将B销售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1、立即停止侵权;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万元;3、在深圳商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0cm*16cm;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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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原告A服装公司系X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销售服装的吊牌和衣服内侧标有的图形完全属于原告经核准使用在同种商品上的X注册商标,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标注有与原告X商标近似标识的产品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情形。综上,马成律师认为被告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销售侵犯A服装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且不能提供合法来源,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的观点基本与马律师一致,但由于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及被告在此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综合考量被告的经营规模、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原告商标的声誉、原告A服装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费用等合理支出,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对于原告关于消除影响的主张,由于商标权系财产权,本案中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较大影响,该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商标纠纷举证注意事项】
对于此类商标侵权纠纷案,马成律师提醒注册商标权利人在收集证据时注意:
1、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某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如商标证书;
2、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本案当事人可采取公证方式收集保全证据,当事人、公证处公证员及委托代理律师可一同到侵权人卖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侵权商品,注意要求侵权人出具收据或发票,同时对卖场内产品及附近场所进行拍照取证。公证员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文书,相关产品、照片、收据发票亦可由公证处封存,待诉讼时再提交法院作证据。
3、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以便人民法院计算赔偿数额,另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也需提供证据证明;如权利人为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支出的货款的发票、公证费发票等。若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权利人可申请法院责令侵权人提供。对于商标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确实难以确定的,根据《商标法》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4、实践中有类似案件其他法院已作出民事判决的,可将此判决提交法院作为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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