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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诺观点

威诺律师看热点|从“辱母案”看“债主”责任
威诺律师  廖洪涛
 
        “辱母案”被闹得沸沸扬扬,但很少有人关注到此案中“债主”的责任。本文简略探讨之。
        于欢因为其母亲被债务催收过程中遭受侮辱等原因故意伤害并导致追债人“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后果,一审被判无期徒刑,现该案正在二审审理当中。
        因为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且有殴打、辱骂以及其他恶劣的侮辱行为,因此,该案被公众知晓后对于欢被判无期似乎多有不忿。本文对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不做论述,而是要探讨追债背后的“债主”的责任。
 
         一、“债主”债权合法性非常存疑。
        根据媒体报道于欢母亲向吴某借款135万元,月息10%,于欢母亲已经支付本息184万元和一套价值70多万元的房产。
        由于报道没有提及借款的期限,因此,我们不能够判断于欢母亲支付的本息184万元和一套70多万元的房产是否已经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中关于36%年利率的规定。但按照报道中明确提到的月息10%,换算成年息是120%,已经严重的超越了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的民间借贷的最高限制。因此,其债权合法性存疑。
        
        二、“债主”以非法债务指使他人催收的方式,涉嫌构成犯罪。
        前面已经论述,“债主”的债权合法性非常存疑,因此,其派人催收的债务就不具备正当性。已经严重超出司法解释认可范围内的利息属于非法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不是合法债务。并且如果他对于催收人可以采取威胁、要挟、侮辱等方式有所指示的话,那么我认为其已经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主犯了。
 
        三、即使债权合法,违法催收也应承担责任。
        即使债主因为借款期限很长,其要求的本息加起来不超过36%的规定,也不应当以违法手段催收。该案当中,催收人限制了债务人“于欢母亲”的自由,并且也限制了于欢的自由。于欢的母亲作为成年人,其应当承担的债务应当由其个人承担,在现在社会中“父债子偿”是道德要求,而无法律依据。并且,即使是于欢母亲欠债,也不能以限制自由的方式催收债务。不仅如此,在一审判决中还透露出,被害人(催收人)不仅仅限制人身自由,还对债务人进行各种人身侮辱,这也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完全有可能构成对他人的名誉的侵害,债务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四、催收人造成债务人损害的,债主应当承担责任,甚至也构成犯罪。
        本案中是于欢(债务人儿子)造成了催收人死亡和受伤的后果,在现实中,还有很多催收人造成债务人及其亲属的损害。不论债权是否合法,如果催收人的催收行为违法,并且后果严重,很有构成了犯罪,实施者(催收人)必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债主如果对于催收人的违法行为有所指示的话,也有可能构成犯罪,并且有可能构成主犯。
 
        五、催收人受损,债主也难逃责任。
        在本案中,于欢造成了催收人死亡和受伤的后果,如果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犯罪,不属于“正当防卫”,那么于欢在法律上不仅仅要承受徒刑的刑法,还要赔偿催收人或其家属相应的费用。但我们看到,案件本身就是由于于欢母亲无法归还十多万的利息,因此,于欢本人一定很难赔偿。那么催收人作为雇佣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必定还可以要求债主承担雇主责任,赔偿相应费用。
        如果于欢的行为被二审法院认定为是“正当防卫”,那么于欢不仅不承担刑罚,还不用给催收人赔偿。而催收人或其家属,还是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作为债主的吴某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作为“债主”的吴某,其债务合法性存疑,即使债务合法,其也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主犯,并且其对于催收人还应当承当于欢不用赔偿或者赔偿不能时的雇主责任。责任之重,可见一斑啊!
 
        廖洪涛律师提醒:即使自身债务合法,也不应当急于求成委托灰色机构进行“暴力催收”;否则,不仅仅有可能支付大额的费用,并且有可能赔偿催收人对债务人造成的人身或名誉损害,还有可能要赔偿催收人遭受的人身损害,甚至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甚至是“故意杀人罪”的主犯。
        债务催收,合法催收,谨慎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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