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去世,遗留债权怎么讨回?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2日,被告陆某某向死者肖某某借款30万元,借条载明:“今借到肖某某现金30万元,此款暂定为使用3个月,3个月之内可转为某某投资开发园区的股份,按照园区利益进行分配,条子重新更换,如果不愿意入股,此款按月息2.5%进行计息。”
被告陆某某一直未归还款项。2018年1月2日,肖某某去世,未立有遗嘱。
2018年1月29日,原告委托我所廖律师向四川省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原告诉请】:
原告1凡某是死者肖某某之妻,原告2肖某是死者肖某某之女。请求继承死者肖某某的债权;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从出借之日2016年5月3日起算。
【被告辩称】:
被告陆某某辩称:两原告需证明死者肖某某没有其他继承人;案涉30万元资金是否变更性质未明确,被告与死者肖某某曾协商未达成一直,现两原告要求按照民间借贷归还本息的要求尚缺乏事实依据;该笔借款已经转化为园区股权;利息计算当只计算至转化为股份之日止。
【争议焦点】:
1、死者肖某某的继承关系;
2、借款是否转化为股份;
3、利息的起算时间。
【律师说法】:
一、本案中,原告通过死者单位开具了亲属关系证明,并依此办理了公证,已经足以证明原告1是死者肖某某之妻,原告2是死者肖某某之女,即死者肖某某无其他法定继承人,应当认定两原告有继承死者债权的权利。
二、被告对于该借款已经按照双方约定转化为股份的辩称,属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抗辩,应当由被告举证予以证明,被告首先未举证证明其所述事项,其次未曾按照园区利益向肖某某分配利息,所以应当认定为该笔借款并未转化为园区股份。
三、如上所述,由于该笔借款并没有实际转化为园区股份,所以对于双方争议的利息起算时间,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处理,也就是从出借之日起,对于该笔借款,肖某某都应当获取利益。
【案件结果】:
2018年3月29日,四川省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定两原告是死者肖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判决被告陆某某向两原告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咨询热线:028-86768206
电子邮箱:3537927058@qq.com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提督街1号雄飞中心28楼4号
网址:www.vlawcd.com